機場港口接送租車合約書
一、 (以下簡稱甲方)(租車人)
漢聲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乙方)承包 九 人座車 輛
二、經雙方協議租車合約如下:
1、乙方應提供 (車齡必須 8年以內,以車輛原發照日期至租用日期計算之)並合格合法之車輛,若 車輛及駕駛員不合規定,乙方應主動立即更換成合格之車輛及駕駛員。出發當日應提出駕照,行 照正本及各項證件影本,以便查驗。如發現乙方車輛有違規違法及保險不符規定,乙方應歸還已付訂金,並罰已付訂金一倍之違約金。
2、租用時間:以訂單內容 為主。
3、往返地點:以訂單內容 為主。
4、保險規定:投保乘客險每人新台幣 5,000,000 元。
5、賠償規定:依據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交路發字第八二 O 五號令公佈之「汽車運輸業行 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法給辦法」辦理。
6、租 車 費:以訂單內容 為主(以上租金包括停車費、路費、小費、 5%營業稅 )。
7、訂 金:以訂單內容 為主。
8、租金交付 : 以訂單付款 方式為主。
9、訂約後雙方不得因物價漲跌藉故提出增減租金之要求。
三、如有肇事時,乙方願依法律規定與本合約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。
四、乙方應按照訂單內容如期履行,如遲到 20 分鐘以上 30 分鐘以內,該趟車資全免,乙方將全額 退還該趟車資。
五、乙方應按照訂單內容如期履行,如遲到 30 分鐘以上,經雙方確認後,乙方除須全額退還該單 趟車資外,甲方可自行搭計程車到達目的地並乙方需支付甲方該趟計程車費用。
六、乙方應按照訂單內容如期履行,如乙方失誤漏派車輛或因緊急狀況無法順履約,經雙方確認後, 乙方除須全額退還該單趟車資外,甲方可自行搭計程車到達目的地並乙方需支付甲方該趟計程車費 用。
七、無菸車及安全座椅為乙方免費提供之服務,如乙方未能依約定提供,將退還 100 元車資作為補償。
八、本合約書為電子合約,經甲方勾選我同意之後視同簽屬合約自動生效。
甲 方:
住 址:
乙 方:漢聲國際租賃有限公司
負責人:姜 義 先
住 址:桃園市平鎮區廣德街 202 號
中 華民國 年 月 日 (簽約日期為訂單訂購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