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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宣導「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」正式上路

法規宣導「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」正式上路

發佈日期:2023-03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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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 
中華民國101 年2 月16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01364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條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,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,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。但不包含電動車輛。 第 三 條 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,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,應關閉引擎: 一、公私立停車場。 二、道路(不包含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)。 三、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、接駁、轉運之場所。 第 四 條 符合下列情形,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,不適用前條之規定: 一、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。 二、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、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。 三、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,幼童專用車、遊覽車及大客車,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。 四、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,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三部排班車輛。 五、因交通管制、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。 六、其他特殊情形或車輛,經主管機關公告者。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。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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